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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民诉王友军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民,男。
委托代理人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友军,男。
被告胡春雷,男。
委托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松岩,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民诉被告王友军、胡春雷、吴松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胡春雷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已于2016年2月5日在泰来县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待胡春雷承担刑事责任时,原告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丰红

书记员:崔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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