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龙芳
书记员:邬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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