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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超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洪瀛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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