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超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洪瀛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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