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张某
张某
郑康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康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住所地:石首市建宁大道309号。
负责人:罗健,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与被告郑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撤回对被告郑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4元,撤诉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撤回对被告郑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4元,撤诉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朱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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