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春月(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高武龙
原告张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月,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武龙,住涿州市,系被告大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起诉书中所提供的被告高某某的身份证号与被告高某某所提供驾驶证上所显示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起诉书中所提供的被告高某某的身份证号与被告高某某所提供驾驶证上所显示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高娟
审判员:闫冉
书记员:封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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