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陈某某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丁某某
丁连生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丁某某。
被告丁连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丁某某、丁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富
审判员:玄文斌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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