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号XXX号楼702、703(实际楼层6层)。
负责人:陈剑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XXX号大西洋中心21、23、24层。
负责人:刘功澜,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旅上海分公司)、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北京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嗣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于云帆、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和被告国旅北京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的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旅北京公司、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违约损失3,599.5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购买保险违约受损费600元。事实与理由:两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退休俱乐部”发布的“东南亚六国15日游”旅游项目广告,原告及案外人等16人通过该广告知晓该旅游项目后,至广告预留的联系地址报名该项目,并与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参加者为原告。合同约定出行日期为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22日,出发及返回地点为厦门东渡邮轮码头,1人旅游费用为7,999元。旅游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合同费用,但让原告始料不及的是,两被告在后续履约过程中,所提供旅游服务与合同、《出团通知书》严重不符。两被告相应违约情形如下:1.出发前上海至厦门的火车票由被告统一订购,但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整体出行安排混乱,原告按时到达(原告于16时45分到达厦门码头,过安检、海关,约17时30分后登上邮轮),但发船时间却严重延误,最终到达第一站马尼拉港时间推迟6个多小时。随后,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仅安排原告乘坐大巴在马尼拉市内转圈,且不准下车观光(原告下邮轮前,收到马尼拉恐怖袭击2级的通知)。2.2018年3月15日,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客车将原告送至临时新增的购物地点药店进行购物,强行挤压原告当日其他行程时间。3.2018年3月18日,按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的计划行程,邮轮应于12时停靠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口。但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未采取正常的邮轮直接靠码头的方式靠港,而是安排具有极高危险性的小型救生艇来回接送游客,且不提供任何安全措施(救生衣等)。此举导致游客大量滞留船上,且对游客关于安全性的质疑置若罔闻。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的上述举动导致登岸时间大幅度延后,既定行程已无法按约进行。在离岸回船过程中,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仍然采取救生艇运送游客,再次导致大批游客滞留岸上。后当日22时,当地下起大雨,原告只能进大巴等候。但当地大巴司机屡次刁难,驱赶游客下车,称下班时间已到,需将车开走,原告于当日22时左右才登上邮轮。面对此情况,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始终无所作为,后游客无奈致电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在大使馆工作人员安排下,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方才加快运送。4.原告认为整个行程未吃到自理的中餐,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两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原告返回上海后即提出索赔,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承认其违约行为的同时,却拒绝赔偿。被告国旅北京公司作为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旅办发(2011)44号《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理应对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并按原告诉请承担违约损失。另,原告认为合同约定,被告方应为原告购买“邮轮险”,但被告方仅购买“意外险”,不符合约定,两被告应向原告赔付购买保险违约受损费6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支付款项均无异议。原告参与的是邮轮旅游,邮轮是交通工具与目的地,服务项目由邮轮方根据海况、水文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无权更改。出团通知书每一天均载明,因天气及岸上交通情况,行程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2018年3月9日,某游客在海上突发心脏病,船长紧急联系,调整航向为台湾高雄港口,救援飞机救护某游客后,再驶往马尼拉,又遇到逆风,邮轮于当地时间18时抵达。因马尼拉恐怖等级2级,出于安全考虑,上岸观光改为车游,该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在新加坡不存在新增购物点,游客前往药店是其自行选择。西哈努克港当日出现了大风及强洋流的情况,因港口不能提供拖船服务,船长决定使用救生艇接驳,非被告方原因,被告方为原告提供了所有行程并让船方为游客提供热水、晚餐(宵夜)。根据海商法等相关规定,船长改变航道等系其职责范围,由此造成的行程延误等非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旅北京公司辩称,同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的意见。
第三人太平洋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述称,国旅为原告投保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医疗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障,并包含旅行延误责任。该公司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公司非涉案旅游合同主体,与涉案纠纷无关,不参与本案开庭,请法院依法裁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签约事实:
1.2017年11月8日,原告代表作为甲方的原告等16人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国旅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XXX号楼“退休俱乐部”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2.合同约定:
(1)合同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三条旅游者保险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太平洋,保险金额30万元/人,保险费送……第四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147984+签证费1人*1000元=148984……邮轮险70元/人*16人=1120元,已收。……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2.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车、船、邮轮)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应与本合同团号一致,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乙方为甲方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领队人员。……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第七条违约责任……(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货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九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单、安全告知书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条款送去程票……二、不含邮轮小费13.5美元/人/晚*14晚=189美元(邮轮上自行支付)”。
(2)《出团通知书》载明:“……出团日期2018年3月8日-2018年3月22日……登船时间2018年3月8日11时……登离船地点厦门国际邮轮中心码头11号门……温馨提示1.当您抵达码头并于本团集合完毕后,请听从港口工作人员调度安排,排队办理出境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繁琐耗费时间较长,请您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回程……离船时间:2018年3月22日8时办理离船手续(大约需要2个小时,最终以当天船方安排为准)……备注:上述各港口的停靠及出发时间均为参考时间,具体抵离时间不排除因天气、潮汐等原因导致的变化;根据国际惯例邮轮公司将以游客安全为第一,有权根据实际突发情况作出航线变更。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如:遇台风等),邮轮公司有权改变行程及缩短景点游览时间,请您知晓。(该句文字加粗)……岸上观光注意事项1.请您务必按照船方通知的集合时间准时抵达,若因个人原因错过团队无法进行游览,本旅行社不承担责任。2.下船时,您需携带房卡、护照复印件、报关单及其他岸下观光物品(雨伞、外套、钱包、手机等)。3.邮轮启航时间不能延误,邮轮公司要求最晚在开航前1小时抵达码头登船……13.开航前1.5小时所有乘客都必须登船完毕,所有迟到的乘客将无法登船。……建议携带物品……杂物……折伞或雨衣……第一天……3月8日……自行前往厦门东渡邮轮码头集合,约14时至16时办理登船手续。登上歌诗达新浪漫号,开始美妙的海上之旅。……第二天公海巡游……第三天菲律宾……马尼拉抵港12时离港20时……[西班牙王城]……[马尼拉大教堂]……[黎刹公园]……*因天气及岸上交通等因素,岸上观光行程仅供参考,实际行程以地接安排为准。……第四天公海巡游……第五天马来西亚……沙巴抵港12时离港20时……[沙巴博物馆]……[水上清真寺](外观)……[丹容亚路海滩]……[土特产、巧克力专卖店]……第六天文莱……河口抵港7时离港15时……第七天公海巡游……第八天新加坡……抵港12时离港20时……外观【高等法院】……【百货店】前往最具南洋特色的百货店购买新加坡最著名的药油、肉骨茶粉等当地特产*因天气及岸上交通等因素,岸上观光行程仅供参考,实际行程以地接安排为准。第九天公海巡游……第十天柬埔寨……西哈努克抵港12时离港20时……【下面的寺庙Temple】感受柬埔寨这个佛教国家无比虔诚的宗教文化,可以与萌萌的小和尚合张影哦。【海滨公园】伴随着柔和的海风我们将来到2016年全新打造的海滨公园,这是为了迎接2016年12月23日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举办的“国际海洋节”倾力打造的主体海滨公园,公园内有着造型独特的雕塑作品及设施,深受当地人喜爱。【金狮广场】西哈努克城城市标志1996年建成的金狮纪念碑。【奥彻迭海滩】奥彻迭海滩是西港五大海中最繁华热闹的海滩,每天都有很多当地人在此嬉戏玩耍,海滩上的小商品一条街,酒吧街,BBQ因此日渐繁华。【乳胶店】购买比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更具性价比的乳胶制品。*因天气及岸上交通等因素,岸上观光行程仅供参考,实际行程以地接安排为准。……第十一天公海巡游……第十二天越南……芽庄……简易行程安排表……第一天……厦门……离港时间16时……”。
二、履约事实:
1.2018年3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提供的免费火车票自上海虹桥站驶往厦门北站,之后原告及其他游客在厦门北站乘坐大巴车前往厦门国际邮轮码头。因部分游客(包括原告)所乘火车到达厦门北站后,搭乘被告方安排的大巴车到达上述邮轮码头时,已近原定邮轮离港时间,且众多游客需过安检、海关,原告于当日17时30分登上上述邮轮。全部游客于18时10分登船完毕,导致原定于17时驶离港口的邮轮实际离港时间延误至18时36分。
2.2018年3月9日凌晨3时许,某位游客心脏不适,经邮轮上医生诊断可能突发心脏病。当日6时20分,邮轮折向台湾高雄。两小时后,救援直升机将患病游客接走。邮轮于同日约7时30分后驶向原既定航线。之后邮轮遇逆风行驶(白天风浪达到6级、晚上达到6-7级)。
3.2018年3月10日,上述邮轮抵达菲律宾马尼拉港口的时间为18时,比原定抵港时间晚了3小时。被告方安排游客车游观光30分钟,23时邮轮离港。原告自认于2018年3月10日抵达马尼拉后,下船游览前,收到《马尼拉恐怖袭击预警通知》,该通知载明:“……SecurityAdvice……恐怖主义据全球有关安全机构报道,[马尼拉(菲律宾)]存在潜在的恐怖袭击威胁。作为预防措施,请避免在高度拥挤的地方长时间逗留,尤其要注意安全考虑,特别是在公共市场、国家地标以及政府设施附近。请保持警惕,并及时了解当地的安全建议。我们正在与当局和当地合作伙伴合作,不断评估安全形势。……”。邮轮上,大部分游客签署告知变更、缩短行程的《特殊事项告知书》。下邮轮前,被告方领队告知原告变更、缩短行程的内容,原告不同意签署《特殊事项告知书》,但原告仍下船进行车游。
4.2018年3月12日12时40分,邮轮抵达沙巴,由于海关人员未能准时到达,延误游客下船。当日,被告方领队为保证后续行程不受影响,取消行程中的一个购物点。游客回港时间正常,邮轮离港时间正常。
5.2018年3月13日7时,邮轮准时抵达文莱港。游客继续游览行程。当日13时邮轮离港。
6.2018年3月15日13时,邮轮抵达新加坡。受新加坡出入境流程影响,游客出关速度缓慢。原告自认,其当日下船逾14时,游览了合同中未约定的一家药店和合同中约定的DFS免税店,当日其于19时30分左右登上邮轮。邮轮因等待补给,于23时离港。
7.2018年3月17日13时,邮轮抵达柬埔寨。邮轮船长要求当地引航员派2艘拖轮协助邮轮进港未果。后邮轮船长广播通知,由于大风原因,邮轮无法靠港,改为由4艘最高载客数为90人的接驳船接送游客抵达码头,往返时间约为50-60分钟,每工作2小时其中1艘接驳船需休息30分钟。19时30分全部游客才登岸完毕。20时30分,邮轮方在被告方协调下,配送食品给岸上游客,船方另为已登上邮轮的游客提供毛巾、热茶等。21时,地接大巴需按时返程,将所有未登上邮轮的游客放至码头后驶离。因柬埔寨码头狭窄,造成游客拥挤,且同时开始下雨,码头边无任何遮挡物,游客情绪不满。某游客于21时39分拨打中国驻柬埔寨领事馆投诉。原告自认,其当日17时30分才上岸游览,车游1个多小时,于当晚21时30分上了救生艇,22时左右登上邮轮。次日0时30分,最后一批游客在领队陪同下登上接驳船返回邮轮。
8.原、被告确认一致:上述六国游日程安排中的旅游景点均无需门票;登船后,原告参加了紧急救生演习。庭审中,原告表示除上述主张外,其余行程,原告不主张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约定自理的中餐,原告均在邮轮上享用中餐,两被告予以认可。
9.上述行程中,原告均收到邮轮方提供的《每日日程安排》。部分日程安排如下:2018年3月8日,终止登船时间为16时30分,离港时间为17时;2018年3月9日,海面状况为大浪;2018年3月10日,到港时间为19时,离港时间待确定;2018年3月12日,到港时间为13时,终止登船时间为19时,离港时间为19时30分;2018年3月13日,到港时间为7时,离港时间为13时;2018年3月14日,海面状况为大浪;2018年3月15日,到港时间为13时,终止登船时间为20时30分,离港时间为21时;2018年3月17日,到港时间为13时,终止登船时间为19时30分,离港时间为20时;2018年3月19日,到港时间为12时,终止登船时间为19时,离港时间为19时30分。
10.2018年4月11日,原告等百位老人向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上述旅游行程。目前,原告等游客投诉未果。
11.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向本院提供涉及本案的相关材料。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向上海市旅游局复函中表述:“国旅环球负责人表示并未同意上海旅游局的调解结果,且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国旅环球表示愿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三、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附保险合同主单号XXXXXXXXXXXXXXX《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和《情况说明》,记载:原告由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投保该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障、意外医疗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障、旅行0延误),个人凭证号XIM199EA360009C,保单生效时间自2018年3月8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22日24时止,保险费为70元。该公司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公司非旅游合同的主体,与涉案纠纷无关,不参与开庭。上述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项目和救援责任项目部分内容为: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30万元;意外医疗保障3万元;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障2万元;旅行延误300元/4小时,最高不超过6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与游客之间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原告认为该合同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邮轮延迟离开厦门港、马尼拉游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的原因是否在于被告方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2.《马尼拉恐怖袭击预警通知》,被告方是否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3.原告主张其未享受到行程中的自理中餐,被告方剥夺了其享受当地美食的权利、被告方于新加坡游程中擅自增加购物点、柬埔寨靠港时被告方未让原告穿救生衣搭乘救生艇,上述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4.两被告应否向原告连带承担违约损失3,599.55元;5.两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保险损失费600元。
针对上述争点,本院从三方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分析阐述:
一、被告方是否已充分履行注意义务。
被告方作为专业的旅行企划机构,理应对游程时间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安排。本案中,被告方向原告提供的《出团通知书》显示,办理登船手续的时间约为14时至16时,但“简易行程安排表”载明的邮轮离港时间为16时,原告提供的邮轮方提供给游客的“每日游程”的离港时间显示为17时。虽然《出团通知书》以字体加粗的方式载明:“上述各港口的停靠及出发时间均为参考时间”,但被告方为部分游客提供的火车行程,却没有为游客(从厦门北站至厦门邮轮码头、通过安检与海关、登上邮轮)预留充足的时间,导致全部游客于18时10分方登船完毕,邮轮离港时间延至18时36分。被告方及邮轮方向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供材料均证明邮轮离港时间延迟。故被告方于游程第一日就因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而致离港延迟。
二、被告方是否已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因邮轮游的大部分游程位于海面,较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对于可能发生的海上大风浪或目的地治安状况等客观情况,被告方应该予以事先关注与及时掌握,如有必要应对旅行者做到提前充分预警。本案中,虽被告方主张2018年3月8日就将《马尼拉恐怖袭击预警通知》放置于原告所住舱房内,但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该节事实,故对被告方主张的该节事实本院无法认定。但原告自认邮轮抵达马尼拉后,下船游览之前收到《马尼拉恐怖袭击预警通知》,对该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游程中遭遇恐怖主义,系被告方无法控制也不能预见的。《出团通知书》以字体加粗的方式告知“上述各港口的停靠及出发时间均为参考时间,具体抵离时间不排除因天气、潮汐等原因导致的变化;根据国际惯例邮轮公司将以游客安全为第一,有权根据实际突发情况作出航线变更。若遇不可抗拒因素,邮轮公司有权改变行程及缩短景点游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游程中遇不可抗力的规定,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另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现由于邮轮延误、自然原因等综合因素影响,马尼拉游程必然受到影响,《马尼拉恐怖袭击预警通知》送达游客系被告方或邮轮方向旅游者作出的不能完全履行原合同约定的说明。被告方从保护游客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游览方式变更为车游不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另原告虽未签署同意《特殊事项告知书》,但原告自认被告领队告知了行程变更内容,其在明知下船后的游览行程有变的情况下,仍与其他团友下船参加了缩短的行程,原告以前述行为实际同意变更合同内容,故本院认定被告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被告方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018年3月9日凌晨,因某游客心脏不适,邮轮上医生诊断该游客可能突发心脏病,邮轮船长决定改变航向,将患病游客送去就医,期间用时逾2小时。邮轮方送走患病游客后,返航中又遇大风大浪,导致邮轮到达马尼拉港时间由原定的15时延迟至18时。根据相关规定,船长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上人员安全(包含生命、健康权)而采取非常措施予以应付突变事件。邮轮船长决定改变航向送走患病游客系国际人道主义的体现,也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且变更航向,送走患病游客,这种救急扶伤的行为亦符合中华美德。邮轮方的上述行为及遇到大风大浪的自然原因,非被告方所能控制或预期,也非被告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及克服。故本院结合之前的阐述认定邮轮延迟抵达马尼拉,不可抗力系主要因素,被告方行程首日的安排不当系次要因素,因此邮轮延迟抵达马尼拉并非被告方的行为所致。
原告主张其未享受到行程中自理中餐,系被告剥夺了其享受当地美食的权利,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出团通知书》,该三个地点行程均载明:“因天气及岸上交通等因素,岸上观光行程仅供参考,实际行程以地接安排为准”。原告自认6国中餐均在邮轮上享用,根据原告提供的邮轮方的每日游程可知,邮轮上均提供三餐,不仅有免费餐饮还有多家多品类多国特色付费餐提供,原告在邮轮上享用未在该六国享用的中餐既系其本人的选择,又系被告方或邮轮方对原告不能自理中餐的补偿,非被告方剥夺原告享用当地美食的权利,原告基于上述理由要求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难以支持。
原告主张在柬埔寨靠岸时,被告方未让原告穿着救生衣搭乘救生艇,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原告提供的游程中游客乘坐的救生艇照片及影音资料,可见救生艇系具有刚性顶棚的救生艇。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救生艇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亦未举证证明在当地海域乘坐该救生艇未穿着救生衣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乘坐救生艇上岸,系邮轮方根据自然原因的水文状况所做决定,非被告方所能掌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遇上述情况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原告自认下船游览及本院查明邮轮船长广播告知的事实,原告以前述行为实际同意变更合同内容,故被告方不构成违约。
原告主张增加的一处购物点为药店,被告方抗辩原告指称该增加的购物点系出团通知内已明确约定的地点。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方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指称增加购物点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方在新加坡擅自增加了一处购物点,被告方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论述,被告方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系涉及邮轮的境外旅游合同,涉及6个旅游国家,部分境外旅游行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部分境外旅游行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适用旅办发(2011)44号规范性文件确定赔偿金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的适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本案中,在邮轮方救护某位突发心脏病的游客时,包含原告在内的所有游客都给予了被告方及邮轮方充分配合与理解,体现了我国游客高尚的品格。需要指出的是,被告方作为专业的旅行承办机构,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本案中因为时间行程安排不当导致出发延迟,耽误行程。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还要注意前述两项义务的范围与方式,必须明确具体,并根据服务对象、旅行目的地、交通工具的特殊性来进行,不能流于形式。在服务和履行的过程中多从旅行者角度考虑和处理,避免一味将责任推脱到客观情况或不可抗力。本院根据本案所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方上述违约情况及原告实际旅游感受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被告方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600元。
两被告应否连带向原告承担违约损失3,599.55元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系争违约损失应由被告国旅北京公司承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违约损失的诉请,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因购买保险违约受到的损失费600元。原告主张双方购买的系“邮轮险”,而被告方购买的系“意外险”,因此导致原告购买保险损失600元。然原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在事发时间段第三人有“邮轮险”产品在运营,且“邮轮险”仅是俗称,具体险种及内容仍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确定,第三人提供的说明可证被告方为原告购买的保险基本囊括了原告可能发生的保险利益,且原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存在上述600元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锡龙
书记员:胡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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