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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昌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永昌
杨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崔宏艳

原告:张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宏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张永昌与被告杨某某、崔宏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2016年11月24日,原告张永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肖峥
审判员:王文博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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