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青,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抚宁县慧某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炳海,男,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抚宁县慧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单东权
书记员: XX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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