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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成与孙某某、刘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永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
被告:刘玉某,退休工人。

原告张永成与被告孙某某、刘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孙某某主张为查明案情,申请追加刘玉某为本案被告。原告张永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军、被告孙某某、刘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成诉称:原告从事煤焦石销售业务,被告孙某某系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2011年10月初,被告孙某某由原告处购买煤焦石,原、被告约定价格为每吨72元。2011年10月5日、6日、7日,原告先后送交玉田县玉西停车场煤焦石852.42吨,合计价款为61374.24元,后被告孙某某给付货款20000元。余款41374.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某某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煤焦石款41374.2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综合查询表”一份,主要内容:玉田县玉西停车场成立于2010年4月20日,登记业主为孙某某,经营范围为停车业务;
二、2011年10月5日、6日、7日玉田县玉西停车场入库单四张、称重单十四张,证明原告张永成先后送往玉田县玉西停车场煤焦石852.42吨,合计货款61374.24元。
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孙某某系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属实,但该停车场还有另一合伙人张龙。被告孙某某对玉田县玉西停车场由原告处购买煤焦石一事不知情,即使购买煤焦石一事属实,此债务应由玉田县玉西停车场负责偿还,玉田县玉西停车场资产不足以偿还此债务,应由被告孙某某及另一合伙人张龙共同偿还。
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刘玉某辩称:被告刘玉某系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会计属实,上述煤焦石被告刘玉某经手已经全部入库且记载于停车场分类帐中原材料帐户项下,但货款不应由被告刘玉某给付,应由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即被告孙某某给付。
被告刘玉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孙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个体工商户综合查询表”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玉田县玉西停车场由原告处购买煤焦石一事不知情,即使购买煤焦石一事属实,此债务应由玉田县玉西停车场负责偿还,玉田县玉西停车场资产不足以偿还此笔债务,应由被告孙某某及另一合伙人张龙共同偿还。
被告刘玉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永成从事煤焦石销售业务。被告孙某某系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被告刘玉某担任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会计。2011年10月初,被告孙某某由原告处购买煤焦石,原、被告约定价格为每吨72元。2011年10月5日、6日、7日,由被告刘玉某经手,原告累计送交玉田县玉西停车场煤焦石852.42吨,累计价款61374.24元,后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41374.24元被告孙某某未予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入库单、称重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系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由原告处购买煤焦石,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将煤焦石交付玉田县玉西停车场,被告孙某某作为停车场业主应如约给付货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孙某某给付煤焦石款41374.24元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玉某虽然为原告出具了入库单、称重单,但该行为系职务行为,货款应由玉田县玉西停车场业主即被告孙某某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合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张永成煤焦石款41374.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付清;
二、驳回被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永成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曹国锋
审判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书记员: 刘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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