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某、孙某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某提供其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贾某、孙某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倩
书记员: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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