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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陈培培,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40岁,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张永平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永平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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