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50元。
审判长:庄晓阳
书记员:赵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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