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王进
原告张永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春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利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利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张永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张永利负担。
审判长:韩淑彬
书记员: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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