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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萍、赵薇,河北
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36号栾城颐和公寓。
法定代表人:郝学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
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旺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萍、赵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尧、刘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承翰世家三期购房协议》无效。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55577元以及利息15724.08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付款日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起诉日,该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以上共计181301.0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翰世家三期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类城区,面积91.73平米,单价为8455元/平米,总价为775577元。原告选择按揭的购房方式,首付比例为20%即155577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55577元。原告近期在业主群里才得知被告连土地的相关手续都未办理,原告多次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协商退款事宜,均未果。原告另外支付了中介费10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德旺房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陈述不属实,合同签订时原告已经得知被告房屋尚未建造,没有手续,因此原告主张近期得知没有手续明显虚假。2、中介费1万元由中介收取,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3、合同效力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3日原告(乙方)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甲方)签订《承翰世家三期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房屋一套,总房款775577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选择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155577元,于2017年4月13日前支付给甲方,剩余房款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2017年4月10日原告方通过银联支付的方式向
河北大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账户为82×××96)支付10000元,当天
河北大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并盖有
河北大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在银行流水明细上标注为中介费。3、2017年4月10日原告方通过银联支付的方式向账号为89×××04的账户支付10000元,2017年4月13日原告方再次通过银联支付的方式向账号为89×××04的账户支付145577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张某某首付款155577元,并盖有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4、时至今日被告方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庭审中原告表示购房时房屋尚未开始建造且没有要求被告提供房屋的预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房协议、银行流水明细、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承翰世家三期购房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交纳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已缴纳的购房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是155577元,原告方先后向同一账户支付10000元、145577元,以上共计155577元,再结合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首付款155577元的收据,综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交纳的购房款155577。2、原告与中介公司达成合意,并向其支付中介费10000元,与本案无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笔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本案虽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被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是明知的事实,但在明知房屋没有建造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签订的《承翰世家三期购房协议》无效;
二、被告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155577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计1963元,由被告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92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萍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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