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人徐雪颖,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抑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某、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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