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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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