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汪国民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国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华,男。
  第三人(被执行人):朱伟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张某诉被告汪国民、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朱伟忠其他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春龙

书记员:徐晓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