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周某(如)海
河北省故城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沈建忠
尹虎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原告:周某(如)海。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故城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梅子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建忠,故城县供销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虎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周某海与被告河北省故城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故城县供销社”)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周如海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周如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故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周如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故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起诉。
审判长:孙淑平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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