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传斌 人民陪审员 朱丽洁 人民陪审员 秦 娜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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