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遵化市金万诚采石场业主,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韩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玉田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金万诚采石场,住所地:遵化市铁厂镇小高庄村。
负责人:吕某某,该公司经营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韩丽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计11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立荣
书记员: 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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