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某某
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捷
书记员:刘珊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