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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某某
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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