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祥瑞、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峰,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祥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祥瑞、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峰、被告张祥瑞、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连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装让款、借款43万元及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原系秦皇岛南剑金刚石钻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50万的股份,股权比例为38.462%。200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祥瑞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该公司50万元的股份按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张祥瑞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约定被告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八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股权转让款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给付5万元,余款搪塞推诿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如诉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和借款的欠据、张自有的证言及电话录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祥瑞、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原系秦皇岛南剑金刚石钻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50万的股份,股权比例为38.462%。200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祥瑞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该公司50万元的股份按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和刘先红,被告张祥瑞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约定被告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八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2010年被告张祥瑞曾给付原告50000元。2016年被告与张自有的电话录音证明在2016年原告曾向被告主张过上述诉请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的权利及时的请求法律保护,原告虽然证明2016年曾经向被告张祥瑞主张过诉请款项,但从被告张祥瑞2010年最后一次付给原告50000元起至今已有6年,原告无法证明在这6年期间曾一直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自愿给付50000元虽然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原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2010年之后又中断的证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国利

书记员:李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