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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段兵诉刘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段兵
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刘淅锋

原告张段兵。
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淅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段兵诉被告刘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正文

书记员:杨诗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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