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韩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刘耀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在宜昌职教园中心区体育馆工程项目的全部应付工程款,约6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昌职教园中心区体育馆工程项目的全部应付工程款,以6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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