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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刘峰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
李胜
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刘峰林
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21号。
负责人陈先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特别授权代理),男。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刘峰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振宇

书记员:汪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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