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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等与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宜昌市××(现××号),属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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