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骆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骆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骆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为保证顺利实现其债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骆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南侧某某大厦幢单元层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鄂J7N号长城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骆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南侧某某大厦幢单元层室商品房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鄂J7号长城小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骆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南侧某某大厦幢单元层室商品房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鄂J7号长城小轿车予以扣押。
审判长:周奇光
审判员:张亚萍
审判员:周伟光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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