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4595元,合计人民币46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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