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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元与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正元,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云,总经理。
  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金,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正元与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张正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预付款51,97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旅游业工作者,主要经营散客旅游业务。2019年初,原告与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开展合作,委托其组织一批散客团的台湾环岛游,人数为26人,出行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原告为此支付团费共计51,974元,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安排客户联系人为案外人刘某某,原告全程与刘某某沟通对接。2019年1月至3月间,原告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向刘某某支付了全部团费。2019年3月19日、20日,刘某某经原告要求分别出具了相应收款确认单及散客拼团确认单,均盖有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但到约定旅游时间,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并未按约组织团队出行,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祥云旅行社分公司、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有异议,两被告均不具备台湾旅游资质,从未接受原告委托办理台湾环岛游业务,亦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款项。被告发现刘某某越权经营、违规操作后,于2019年3月5日与刘某某签署了解除营业部的函,并登报公告。刘某某私刻被告公司业务专用章,被告已经就其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移送公安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被告提供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故本院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正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董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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