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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
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曲媛美、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镇宁堡乡赵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程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媛美、李森林、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昭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卫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赵家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含赵家沟村小南沟正骨咀3.4亩、赵坡后2.5亩、西杈阳坡2.9亩共计8.8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原告张某某,现土地被侵占毁坏,此争议土地在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准采证四至范围内,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不承认侵占毁坏事实,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自己与毁坏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应该停止侵害,将土地复耕并恢复原貌,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能提供法定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将争议的8.8亩土地复耕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赵家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含赵家沟村小南沟正骨咀3.4亩、赵坡后2.5亩、西杈阳坡2.9亩共计8.8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原告张某某,现土地被侵占毁坏,此争议土地在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准采证四至范围内,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不承认侵占毁坏事实,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自己与毁坏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应该停止侵害,将土地复耕并恢复原貌,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能提供法定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将争议的8.8亩土地复耕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赤城县鑫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雪峰
审判员:郭金元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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