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已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诉讼费尚未缴纳,也不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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