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平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平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平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平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平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伊鲁
书记员: 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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