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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宇娟,女,1995年7年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蟒河村十一组36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普杰路XXX弄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陈宇娟与被告张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陈宇娟诉称,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13,3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支付十赔偿金133,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张某经营的淘宝账户为“415啦啦”的店铺购买商品名称“拍下客服改价正品现货日本cosmoai轻体丸gravityoff减去脂肪”10盒,支付货款6,660元,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18年10月11日在该店铺购买同样的商品10盒,支付货款6,660元,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涉案商品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示,且被告对外宣传涉案商品具有减肥瘦身的保健功效,属于保健食品,而涉案商品没有相关的批准文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在下单时被告已经通过旺旺聊天向原告发送:“店铺公告:本店所售为境外商品,当您拍下商品时,代表着你已经阅读本条提醒,并且清楚了解该物品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内部细节,以及相关功能和有关规定且仍然自愿选择购买。您(买家)购买本店产品发生任何交易纠纷,管辖法院为卖家所在地法院,拍下视为已经清楚此条款,且卖家已经做到提醒买家注意。如不同意请勿下单购买。”由此双方已经就管辖进行了约定。因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张双方对管辖作出了约定并提供旺旺聊天记录为证,但原告对被告主张及证据均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为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难以采信。因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及食品安全。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被告以快递方式向原告交付商品,收货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系上海市闵行区。因属于上海市闵行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自2017年5月1日起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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