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许燕(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秀芬
姜淑丰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许燕,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会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任,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姜淑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经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巍、刘京、刘兴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燕;被上诉人煜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秀芬、姜淑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海港区东环南里一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煜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及煜明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煜明物业公司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主张权利并无不妥。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使其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专项特约服务,而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很难实现所有业主的认识完全一致,而少数或个别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会形成对其他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公平的局面。此外物业管理服务还具有即时性、无形性、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小区各业主如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在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限期改善未果而呈持续状态时,并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煜明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或提供的服务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应按约定标准向煜明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海港区东环南里一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煜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及煜明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煜明物业公司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主张权利并无不妥。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使其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专项特约服务,而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很难实现所有业主的认识完全一致,而少数或个别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会形成对其他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公平的局面。此外物业管理服务还具有即时性、无形性、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小区各业主如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在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限期改善未果而呈持续状态时,并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煜明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或提供的服务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应按约定标准向煜明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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