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孟凡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某、孟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张某承担。
审判员 麻春玲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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