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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新,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
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所有的冀J×××××投有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投保人为张某某,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7日,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还特别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2014年1月12日,原告张某某所有的冀J×××××号车辆由张植蕊驾驶,在沧州市南陈屯乡娘娘庙村发生单方事故。经鉴定,该事故导致车辆损失199000元,鉴定费10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虽然为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系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但保险单特别约定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还特别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原告自起诉后至今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有资格代替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赔偿的相关的证据。因此,原告张某某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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