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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张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张某某的母亲。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张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张国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冀012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不服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6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终4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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