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敏 审 判 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丁 辛
书记员:唐珍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