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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敏 审 判 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丁 辛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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