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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曹裕锋、章建涛,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长峰,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第三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裕锋、章建涛与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军、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魏长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25158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第一批83860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算;第二批83860元自2016年10月10日起算;第三批83861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算,三批均算至各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管理层股份251591股,以每股人民币1元单价转让给被告,转让款共计251581元;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83860元、2016年10月10日前支付83860元、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83861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第三人书面申请将该股权变更登记给被告。原告依约履行了申请变更登记,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股权转让款。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股权转让虽发生在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但转让的股权系黄某作为持股人委托了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力,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股权登记。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张某按约定向第三人申请了股权变更登记后,被告黄某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约定黄某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当期应付转让款金额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张某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方法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一致,其诉讼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与签订协议时为预防对方违约而设定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同出一辙。故张某的损失以违约金支付为妥当。另外,张某诉请的转让协议第三批付款时间因黄某离开管理层岗位而改在2017年1月16日,符合转让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黄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股权转让款251581元;
二、被告黄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延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批以83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算至该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第二批以838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算至该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第三批以838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算至该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三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57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武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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