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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林某某等与汤原县鹤立镇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汤原县。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汤原县。原告林惠明,男,汉族,住汤原县。原告林惠新,女,汉族,住汤原县。被告汤原县鹤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汤原县鹤立镇。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向阳区保卫路55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杨,系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崟,系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林某某、林惠明、林惠新与被告汤原县鹤立镇人民政府、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述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林某某、林惠明、林惠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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