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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东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刘东华
刘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钢中厚板职工。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钢重机机械有限公司工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东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争房产系被告刘东华婚前承租工房,在被告刘东华与前妻离婚时已对此房产进行了处分,原告主张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提供证据证实购买房产产权时进行了出资,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5元、保全费15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诉争房产系被告刘东华婚前承租工房,在被告刘东华与前妻离婚时已对此房产进行了处分,原告主张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提供证据证实购买房产产权时进行了出资,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5元、保全费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雪峰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张冠楠

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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