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徐立彬(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梁宵(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董权
涞源县莲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住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徐立彬,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宵,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权,男,住涞源县。
被告涞源县莲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妥秀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权、涞源县莲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0元,减半收取20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0元,减半收取20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凌鹏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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