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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逢春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逢春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水务局职工,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逢春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逢春娟在本案审理期间达成和解,逢春娟同意返还给张某某6500元,并已履行完毕。现张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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