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红
书记员: 高原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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