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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某与韩占房、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占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住所地:邢台县邢左路职教中心西。
负责人:赵安民
被告:邢台市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南王段村南
负责人:王志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魁民

原告张桂某与被告韩占房、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邢台市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不能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桂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永峰

书记员: 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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