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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吉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邢宝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吉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邢云齐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8U9YU4G。法定代表人:邢露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邢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吉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邢宝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宝某、河北吉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张莹为申请人张某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及案外人张莹为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案外人张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账号:50×××4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建设西路分理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张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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