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某与被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桂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桂某负担。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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