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王某某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某某
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书记员:许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