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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丁某、刘某、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2********,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锦绣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戬,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3********,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锦绣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锦绣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94********,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锦绣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锦绣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丁某、刘某、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丁某、刘某赔偿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100.00元/天×19天)、交通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被告赵某某、丁某、刘某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被告赵某某驾驶载有被告丁某某(系赵某某外孙)的电动三轮车由锦绣嘉园小区1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东侧门外出,因侧门上锁,被告下车开门时,被告丁某某启动车辆将原告撞倒。后被告将原告送至海伦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诊断确诊为左侧肱骨骨折。现原告与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某、刘某与原告张某某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刘某给付原告张某某23,000.00元,于2017年3月8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17年3月23日给付剩余款项13,000.00元;二、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卫安

书记员:矫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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